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李日超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林資深即楊卿雲之繼承人
林資盛即楊卿雲之繼承人
林資傑即楊卿雲之繼承人
林俞任(即林資政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俞任為原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林資政之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林資政於民國114年1月25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林俞任,並未拋棄繼承,此有家事事件公告查
詢結果、戶役政資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繼承人迄今未聲明
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命林俞任承受訴訟,
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林秉賢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