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6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吳俞箴
代 理 人 周于舜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佐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邱俊偉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清算,經開始清
算及終結清算程序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俞箴應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
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
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
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㈠、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㈡、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
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㈢、捏造債務或承認
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
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
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
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
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
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
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
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
重大延滯程序,亦為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分別明定
,準此,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有消
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定之情形者,法院應為不免
責之裁定外,法院即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合先敘明
。
二、債務人吳俞箴 (下稱債務人)前於民國110年4月19日聲請
更生,更生方案未獲認可,轉為清算,經本院於112年12月6
日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執行清算,因清算財團有臺中南屯路郵局存款新
台幣(下同)1元、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存款79元,
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已堪認定債務人上開財產已不敷
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乃於113年11月4日裁定清算程序
終止,並經確定,此有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8號、113年
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等民事裁定及相關卷證可憑。
三、經查:
㈠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
⒈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
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
數額:債務人於111年11月24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於112年1
2月6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自111年11月24日起至111年12
月31日止,在軒齊國際商標事務所上班,擔任行政助理工作
,每月薪資24300元,每月個人支出為18000元,要扶養1位
小孩,每月支出3000元,未有任何補助;於112年1月1日起
至113年12月31日止,未有任何補助,在軒齊國際商事務所
上班,擔任行政助理,薪水每月約27000元。每月個人支出
約18000元,每個月債務人要支出小孩1人扶養費5000元等情
,業據債務人於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並有稅務T-ROAD資訊
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附卷可稽,顯見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
⒉又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9年4月18日至110年4月19日可
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此時期
債務人在軒齊國際商標事務所上班,擔任行政助理,每月薪
資24300元,每月支出17515元,扶養1位小孩,每月約2000
元,未有任何補助等情,業據債務人於本院訊問陳述明確,
則此時期債務人1年之收入為291600元(計算式:24300×12=29
1600),1年之支出為234180元(計算式:19515×12=234180),
整年之收入扣除支出仍有餘額57420元(計算式000000-00000
0=57420);另108年4月16日起至109年4月17日止,債務人在
軒齊國際商標事務所上班,擔任行政助理,每月薪資24300
元,每月支出16576元,扶養1位小孩,每月約2000元,未有
任何補助等情,業據債務人於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則此時
期債務人1年之收入為291600元(計算式:24300×12=291600)
,1年之支出為222912元(計算式:18576×12=222912),整年
之收入扣除支出仍有餘額6868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68
688),則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固定收入扣減支出之數額
為126108元(計算式:57420+68688=126108)。
⒊又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為0元,有本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
第16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亦即普通債權人分配到之金額,
顯低於債務人於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
裁定,洵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清算程序既經裁定終結確定,而債務人有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所定之應不免責事由,復未
經普通債權人同意免責,依首揭說明,本院自應為債務人不
免責之裁定。惟債務人於本件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如繼續清
償而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債權人
受償額達其應受分配額時;或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普通
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債務人得另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142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附此敘明。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念慈附表
普通債權人 債權額(A) 分配受償額(B=A×R) 債務人依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E=C-D)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分配額之數額(F=E-B) 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G=A×20%) 繼續清償至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H=G-B)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0 15355 15355 328450 328450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0736 0 1316 1316 28148 2814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0 32091 32091 686443 686443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0 10275 10275 219791 21979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9997 0 1777 1777 37999 37999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6821 0 8660 8660 185364 18536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4157 0 7426 7429 158831 15883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6133 0 3517 3517 75227 75227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0 22748 22748 486575 486575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23493 0 3025 3025 64699 64699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0 12224 12224 261479 261479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52695 0 7038 7038 150539 150539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9496 0 650 650 13899 13889 總計 00000000 0 126108 126108 0000000 0000000 普通債權人已受償比例(R) 0% 繼續清償至E欄所列數額,普通債權人受償比例 0.9350% 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數額:如裁定理由欄三(一)2之說明(C) 583200 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之必要生活費用:(計算式如裁定理由欄三(一)2之說明)(D) 45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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