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361號
TCDV,113,消債更,361,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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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宗逸
代 理 人 李亞璇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楊宗逸自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1,519,535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35,000
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及扶養費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
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債權人
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
0年、111年、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8號調解
不成立證明書、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存款(
存摺)明細、保險單資料、薪資明細等為證。並有本院113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8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
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
。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
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
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3月6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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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