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990號
SCDV,114,司促,2990,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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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周季瑤


債 務 人 林佳葦

林芷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佳葦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林芷
妘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
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85,744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
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林佳葦自113年11
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2,484元未還,
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芷
妘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
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9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484元 林佳葦林芷妘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2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2484元 林佳葦林芷妘 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484元 林佳葦林芷妘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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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