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8030號
PTDV,114,司執,18030,202503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03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號54樓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湘婷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林逸園  住屏東縣○○鎮○○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之保險相關債權。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

1/1頁


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