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3年度,47號
PTDV,113,司執消債清,47,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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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李驊佩即李懿韖李明珠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耀德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王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
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18條第1款及第121條第1項設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
裁定,自民國113年8月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如
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
條規定記載於書面,於114年2月17日以屏院昭民執成113司
執消債清字第47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對於處分
方法均未為不同意之表示。本院斟酌本件之特性,認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適當,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土地及靈骨塔位使用權 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2/100000)及私立宜城公墓永久使用權(權狀編號:0000000及0000000號):現為債務人配偶父及母之墓地,幾無清算價值,爰不予處分。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共新台幣(下同)303元:因金額甚少,爰不予處分。 保單 一、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2,730元,命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 二、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114,944元,命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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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