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53號
PTDV,112,司執消債清,53,2025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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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藍有成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洪正賢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代 理 人 張國呈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
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18條第1款、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1
號裁定自民國112年8月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本
院前於113年6月21日裁定如附表所示之財產,處分方法為選
任管理人取得對第三人陳堉全之執行名義,並聲請強制執行
,惟該訴訟應繳納之裁判費高達新台幣(下同)247,400元,
且未必能取得得勝訴判決,故有重新議決處分方法之必要。
又如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01條規定
記載於書面,分別於114年2月19日以屏院昭民執成112司執
消債清字第53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對於處分方
法均未為不同意之表示,經斟酌本件之特性,認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其他 對第三人陳堉全陳順金之債權  ㈠債權金額:新台幣1,500,000元,及自83年4月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8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計算之違約金。  ㈡執行名義:無。  ㈢抵押權設定情形: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為債務人設定有新台幣1,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上開普通抵押權經第三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塗銷登記,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54號判決駁回其訴。  ㈣處分方法:債務人陳稱上開債權均為其父藍凱代理其處理相關事務,其並未持有債權證明文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等文件,又其父已死亡,難以證明債務人對第三人陳堉全有上開債權存在,並無選任管理人取得執行名義之實益,堪認上開債權並無清算價值,爰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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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