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子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75
3、13120、13739、14815、24002、45329號、112年度偵字第268
0、28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謝子傑因詐欺等案
件,經本院辯論終結後,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