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金訴緝字,114年度,5號
PTDM,114,金訴緝,5,20250326,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子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75
3、13120、13739、14815、24002、45329號、112年度偵字第268
0、28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謝子傑因詐欺等案
件,經本院辯論終結後,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