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239號
KLDM,113,訴,239,2025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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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帆




被 告 周郁謙


被 告 徐振葦



(現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
被 告 李振宏



被 告 劉仲奇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目前暫
寄押在法務部○○○○○○○○○○○中)
被 告 康夆齊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目前暫寄押在法務部○○○○○○○○○○○中)
被 告 陳威丞


(現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2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關於被告陳怡帆、周郁謙、徐振葦李振宏劉仲奇、康夆
齊、陳威丞之被訴犯行,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
陳怡帆、周郁謙、徐振葦李振宏劉仲奇康夆齊、陳威
丞之被訴部分,均自白坦認犯罪,並有本院歷次準備程序在
卷可稽,爰本院合議庭認為本案關於被告陳怡帆、周郁謙、
徐振葦李振宏劉仲奇康夆齊陳威丞之被訴部分,均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姬廣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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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