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帆
被 告 周郁謙
被 告 徐振葦
(現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
被 告 李振宏
被 告 劉仲奇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目前暫
寄押在法務部○○○○○○○○○○○中)
被 告 康夆齊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目前暫寄押在法務部○○○○○○○○○○○中)
被 告 陳威丞
(現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2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關於被告陳怡帆、周郁謙、徐振葦、李振宏、劉仲奇、康夆
齊、陳威丞之被訴犯行,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
陳怡帆、周郁謙、徐振葦、李振宏、劉仲奇、康夆齊、陳威
丞之被訴部分,均自白坦認犯罪,並有本院歷次準備程序在
卷可稽,爰本院合議庭認為本案關於被告陳怡帆、周郁謙、
徐振葦、李振宏、劉仲奇、康夆齊、陳威丞之被訴部分,均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姬廣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