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地全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二、聲請人提出本件行政訴訟聲請假處分狀,相對人記載「北市
中山地政事務所」,其機關名稱應為「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
所」,請記載該機關全銜及其代表人(按即首長曾錫雄)。又
本件線上聲請狀,未經聲請人簽章,請提出由聲請人簽名或
蓋章之聲請狀正本。另聲請人「聲請行政假處分回復註記登
記狀」,係指回復登記案號「W00-0000000-00000」之註記
登記?請補正該登記案號之事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