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10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佳原
訴訟代理人 林根億律師
複 代 理人 鄭志彬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江佳原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
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1080
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
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
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簡璽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子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