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14年度,57號
NTEV,114,投簡,57,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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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57號
原 告 李林靜惠
李正琦
訴訟代理人 施振超律師
被 告 楊香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刑事庭113年
度交附民字第58號裁定移送前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5日上午10時0分整
在本院南投簡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
,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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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