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4年度,89號
TPHV,114,抗,89,2025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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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89號
抗 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湯東穎律師
洪慧恆律師
相 對 人 兄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所
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洪仁國」之記載,應更正為「洪
仁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饒金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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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兄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