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助字,113年度,8410號
TYDV,113,司執助,8410,2025020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助字第8410號
債 權 人 汪誠一  住○○市○○區○○里○○0○0號  
           送達代收人 謝佳芳  
           住○○市○○區○○○路0段00號15樓
債 務 人 徐天賜  住○○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 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 不為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 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就債務人所有附表 不動產等財產為執行。為查明附表不動產物權現況及所有權 優先承買權主體,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114年1 月13日通知債權人應於5日內提出附表不動產第一類謄本、 共有人名冊、共有人戶籍謄本等,且上開補正函分別於114 年1月8日、114年1月22日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債權人迄今未為補正,致本院對附表不動產之強制執行 程序無從進行,則依首開規定,本件債權人對於該部分強制 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3年司執助字008410號 財產所有人:徐天賜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蘆竹區 後壁 198 8277.32 64分之1 備考 農牧用地,重測前:坑子口後壁厝小段41-3地號 2 桃園市 蘆竹區 後壁 203 1073.07 320分之3 備考 農牧用地,重測前:坑子口後壁厝小段89-1地號 3 桃園市 蘆竹區 後壁 211 3036.28 64分之1 備考 農牧用地,重測前:坑子口後壁厝小段41-6地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