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胡哲偉即博旺企業社
胡哲偉
曾士屏
一、債務人胡哲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5,074元,
及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19計
算之利息,若債務人胡哲偉不履行給付義務,且對其財產強
制執行而無效果後,應由債務人曾士屏給付之;另債務人胡
哲偉即博旺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462,156元,及自民國113
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