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240號
NTDV,94,訴,240,200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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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0號
原   告 鼎天商務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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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