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0號原 告 鼎天商務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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