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減少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7號
TNDV,114,補,37,2025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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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顏志吉
郭美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哲華等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8,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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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