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160號
TNDV,111,簡上,160,2025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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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蘇阿亮
訴訟代理人 黃足珍
視同上訴人 謝沅宏
訴訟代理人 謝宗諺
陳玉秋
視同上訴人 蘇金讀
訴訟代理人 蘇瓊蘭
視同上訴人 蘇泰
蘇國楨

蘇國欽
蘇俊德


蘇盟
蘇敏源



蘇玉鳳
蘇進富
蘇銘鴻


蘇慶林
蘇誌鵬

李蘇秀蘭
蘇秀英
蘇秀貞
謝進中
謝進榮

吳明印
吳明福
吳明審

吳彩
林邱秀琴
張慶儒
張佳文 (民國113年12月23日死亡)
沈瑞元
沈智
沈鉫昌



張美香
邱秀麗

邱綉儀
邱美秀
邱美蘭
邱美芬
邱憶淳
邱銘興
邱輝堂
邱榮男
邱開春
邱文福
蔡秀娥
錢皖君
錢立君
錢秀芳

李秀音
許文期
許文枝
許文生
許來福
許麗華

許芙蓉
吳鎮山吳政賢之承受訴訟人


吳彥霖
吳亭儀
榮坤吳政賢之承受訴訟人

吳麗真兼吳政賢之承受訴訟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張美英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複 代 理人 黃昭萍
王文文
視同上訴人 曾慶輝
曾春梅

曾春蘭
曾瑞華
蘇許梅片
蘇水益
蘇淑惠
楊欣儒
楊杉淮
許家翰許慶源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 訴人 陳燕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4年1月17
日宣判,惟因視同上訴人張佳文於113年12月23日死亡(戶
役政系統於114年1月9日通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王獻楠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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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