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1年度,40號
TNDV,111,家繼簡,40,20250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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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
原 告 林家財

訴訟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
被 告 林欣融
居0000 Georgia Ave NW. Apt#000 Washington.DC00000
林麗卿
林燕嘯

林燕篁
林淑平


林明愛即林王玉葉之承受訴訟人

林家寶即林王玉葉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娟即林王玉葉之承受訴訟人

何水盛
何水吉
何守
林信男


林淑均
林淑鳳
林淑敏
謝明傳
李忠信
陳葦菱

謝淇亘
謝明川
謝麗美
林可南
林可灼

林嘉奎
林嘉誠

林嘉斌
林嘉勇
林家和
林珈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奇賢
許光承律師
被 告 何金治
林嘉信
鄭林淑媛
林淑妙
胡春

胡菁琴
胡書綜
胡木
王林淑嫻
鄭坤易
黃婉萍
黃昭仁

黃啓倫
黃偉晃
黃偉昌
士桓
黃琡玶
黃千芙
黃競
黃于珊

黃玲娟
王梁淑芬
梁進
梁惠
梁建軒
謝俊隆
謝俊德

麗鳳
謝麗容
謝麗珠
黃麗夙
江貞慧
江晏妮
江吳金葉
江琨棋
江麗香
陳靜怡

林美李兼林南亨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吟兼林南亨之承受訴訟人




鄭淳仁
林培弘兼林南亨之承受訴訟人

林祿逹兼林南亨之承受訴訟人

林允恭
林世中


林温克
林秋香


林蘭

林芬郁


林芬香


英華

黎烱暉
黎美惠
黎婷
介文
黎博文

林彥達
林彥芸
賴碧純

陳秋燕
林怡君

林佳弘

林宥彤
林玟璱

林玟君



林孟立
林宜鴒
林世傑
林玫君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淑惠律師
被 告 林碧瑛
林香玲

林香吟
林香妃
林彩雲

林建村
林建廷

楊淑雲
戴燦榮
戴賢泉
戴孟陽
戴賢明
陳慶安
陳松男
陳慶昌
宋美
陳素娥
陳素貞劉陳素貞

洪孟君
洪敏峻
洪清石
洪惠莉
洪櫻芬
陳俊達陳素雲之承受訴訟人

梁佑任梁進勝之承受訴訟人

林三郎即林陳玉桂之承受訴訟人

黃惠青黃明煌之繼承人

劉承勳即林幸華之承受訴訟人

林富裕林英毅之承受訴訟人

林芳如即林英毅之承受訴訟人

林孟穎林英毅之承受訴訟人

林姿伶林英毅之承受訴訟人

林素蓮

吳文浩吳胡淑緞之承受訴訟人

吳玫華吳胡淑緞之承受訴訟人

吳郁萱即吳胡淑緞之承受訴訟人

吳彥儒吳胡淑緞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
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當事人欄倒數第8行、第十一頁附表二
關於「何鎮守」之記載,應更正為「何守」。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頁當事人欄倒數第2行、第十四頁附表二
關於「黎炯輝」之記載,應更正為「黎炯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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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