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陳豊文
相 對 人 協承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江振榮
相 對 人 江淑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1,000,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
財產在新臺幣3,0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3,000,000元後,得免為或撤
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授信往
來契約書、動用申請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中小
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債權管理部函、存證信函、帳卡、聯徵資
料等影本,堪認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
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適
當之擔保金,以兼顧兩造利益之衡平。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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