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簡悌豐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盈蓁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金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簡悌豐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4,45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