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原重訴字,111年度,8號
TYDV,111,原重訴,8,20250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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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睿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文進等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
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68萬4,829元(計算式:339萬7,267元+328萬7,562元=668
萬4,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0,8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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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