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62號
抗 告 人 郭獅 住○○市○○區○○○道0段000巷00號
代 理 人 郭政錩
上列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王大豐間異議強制執行事件,對本院民
國113年11月8日所為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62號裁定提出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因異議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113年11月8日本
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再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