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冠皓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具 保 人 洪鈺婷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1
47號、112年度偵字第5060號、112年度偵字第613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洪鈺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第1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月19日訊問後,
命被告具保新臺幣2萬元,嗣由具保人洪鈺婷繳納足額之現
金保證後,於同日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訊問筆錄、被告具保
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
可稽(偵一卷第23至43頁、第75至81頁)。嗣被告經本院通
知於113年10月23日進行審判程序,然被告未到庭進行準備
程序,復經拘提無著,具保人經本院合法通知,亦未能督促
被告到場等情,有本院113年10月23日審判程序筆錄及刑事
報到單、受囑託拘提機關回函、本院傳喚具保人之傳票送達
證書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77至280頁、第295至339頁)。
再被告目前之戶籍地址並未變更,亦未在監在押,此有被告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291、293頁),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應將被
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李茲芸 法 官 劉珊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