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76328號
債 權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江依宥
住同上
債 務 人 黃冠霖 住○○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 元分公司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行之存款 債權,惟該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臺南市,非本院轄區,依上 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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