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57051號
TPDV,113,司執,257051,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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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57051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縣○○道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政緯  住同上
債 務 人 謝金定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之勞保、郵 局資料後執行,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因債務人之住所係 在新北市永和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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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