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59號原 告 莊秉中 訴訟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 郭哲銘律師被 告 林金源 黃能謀 陳阜東 陳蘭欣 黃文龍 張錫卿 呂文才 莊萬章 黃美連 林志平 林東壽 陳念祖 張學義 吳炫鋒 簡正長 黃裕元 藍素梅 鄭晉翔 黃能鎮 楊德能 李文松 陳榮傳 李智明 林榮泰 楊晴 邱麗珍 吳春淑 葉文益 彭啟明 陳慮明 林東信 林育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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