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59號
原 告 峻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淵勝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被 告 曾清文
曾余甜妹
曾仲文
曾素貞
曾素媛
曾子銑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曾啓明」之記載,應更正為「曾啓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外人即被代位人姓名 「曾啓銘」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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