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蕭綉娟
江柏翰
江柏勳
共同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相 對 人 邱郁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780號
),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參仟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
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參佰玖拾玖萬柒仟柒佰柒拾參元之範圍內,
予以假扣押。
相對人如以新臺幣參佰玖拾玖萬柒仟柒佰柒拾參元為聲請人供擔
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
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
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
義務,亦即須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或真實之證據,必待釋
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
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未釋
明假扣押之原因,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最高法院97年度台
抗字第64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訴外人江美智(於民國113年6月6日歿)、江良成(於105年7
月13日歿,聲請人為其繼承人)、江良德為姐弟關係,共同
出資購買新北市○○區○○路○○巷0弄0號地下層、地下二層暨其
坐落土地(下稱新店不動產)、花蓮縣○○市○○段000○000地
號土地(下稱花蓮不動產,與系爭新店不動產合稱系爭不動
產),並將系爭不動產登記於江美智名下,於99年11月26日
簽署資產及借款整理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並約定分
配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嗣江美智於110年11月30日
、111年7月8日分別以1億2,000萬元出售新店不動產、381萬
1,500元出售花蓮不動產,惟江美智並未依附表所示比例將
所收取之款項199萬7,773元(計算式:1億2,000萬元×1/165
+381萬1,500元×1/3=199萬7,7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分配
予江良成(聲請狀誤載為江良德,已具狀更正);且江美智
生前依系爭協議書約定向其胞弟江良成借款200萬元,是江
美智之繼承人即相對人邱郁婷自應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
前揭債務399萬7,773元(計算式:199萬7,773元+200萬元=3
99萬7,773元)。
㈡相對人已向國稅局繳納江美智之遺產稅,並辦理繼承登記完
畢,卻向本院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經本院113
年度司繼字第2532號受理在案),並宣稱「江美智死因不明
,遺產多筆且分散,尚待釐清相關資料,實難於3個月內陳
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甚
至將因繼承原因取得之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建物(
下稱系爭信義路建物)委由房仲出售,顯見相對人有透過法
院裁定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另為脫產之嫌。準此,聲請
人為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依法聲請對
相對人所有財產於399萬7,773元之範圍內准予假扣押,並陳
明願供擔保,以補假扣押原因釋明之不足等語。
三、經查:
㈠抗告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江良成、江美智之除戶戶
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系爭協議書、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
查詢服務網110年11月30日系爭新店不動產交易明細、111年
7月8日交易系爭花蓮不動產交易明細等件附卷可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579號
卷宗查明無訛,堪認抗告人就其請求之原因已有相當之釋明
。
㈡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藉由向本院延展陳
報遺產清冊期限,卻另委由房仲出售系爭信義路建物等語,
並提出系爭信義路建物第二類謄本、相對人於113年11月14
日委託房仲刊登售屋廣告截圖、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532
號民事裁定等事證為佐,足見聲請人已就請求原因及假扣押
原因皆為釋明,且依聲請人所提上開證據觀之,已足使本院
產生薄弱之心證而信其主張大概為真,而已為釋明,此項釋
明雖有不足,然聲請人提出聲請時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
之不足,本院認得命聲請人供相當擔保後准為假扣押。
四、據上論結,本件假扣押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附表:
共有人 系爭新店不動產 應有部分比例 系爭花蓮不動產 應有部分比例 江美智 163/165 1/3 江良成 1/165 1/3 江良德 1/165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