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 HOUSE I
NTERNATIONAL CORP.)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
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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