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351號
TCDV,113,消債更,351,2024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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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駱文科 住○○市○○區○○路000號0樓000室 代
理 人 葉玲秀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增列「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
16、17樓 法定代理人伍維洪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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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