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84991號
TCDV,113,司執,184991,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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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499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蘇志成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偉成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廖偉 成設籍於桃園市,有卷附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 前揭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顯 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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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