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84866號
TCDV,113,司執,184866,202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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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486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貞貽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玉清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屏東縣,有 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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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