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437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予銣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申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游申鎮對於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屬百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 保險契約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之公司所在地分 別在臺北市南港區及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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