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83896號
TCDV,113,司執,183896,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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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389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慈先  住○○市○○區○○路00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惠彥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惠彥強制執行,惟無法查 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 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查債務人壽保險投保 資料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 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籍設彰化縣,此有債務人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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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