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82061號
TCDV,113,司執,182061,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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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206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葉芳瑋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6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珮瑛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黃珮瑛 已於112年2月1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 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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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