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82022號
TCDV,113,司執,182022,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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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202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惟智  
           住○○市○○區○○○路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寶虹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以強制執行,應為執 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之 戶籍設於高雄市六龜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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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