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178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26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靖妃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段182巷3弄33
號2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雅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郵局存款以強制執 行,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 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南縣,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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