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81106號
TCDV,113,司執,181106,202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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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110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啓銘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宇榮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許宇榮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關於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繼續 性給付年金紅利及理賠金等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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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