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79405號
TCDV,113,司執,179405,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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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940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0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佳鴻  
           住○○市○區○○○道○段000號4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淑珠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而該第三人係在臺北市松山區,非在本 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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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