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78934號
TCDV,113,司執,178934,2024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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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893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霖潔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沈筱祥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有權利能力者, 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無當事人能 力者,因其情形係無從補正,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 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3款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0 9年7月18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 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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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