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全字,113年度,17號
PCDV,113,勞全,17,20241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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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鄭惟
相 對 人 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捷普設計服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清龍
代 理 人 余天琦律師
吳珮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事務所所在地關於「重
陽路」之記載,應更正為「光復路」;另主文欄第2項關於「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二、查本件裁定誤寫相對人事務所所在地,有登記資料可稽;另 因屬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依理由第6項所援引條文可知,訴 訟費由應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是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 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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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