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89號
TNDV,113,訴,189,2024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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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君國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法定代理人 李建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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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