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0948號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卓煒翔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2項及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卓煒翔強制執行,惟無法查
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
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查債務人壽保險投保
資料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
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籍設桃園市,此有債務人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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