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69008號
TCDV,113,司執,169008,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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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900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李宇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富凱即陳福順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富凱即陳福順強制執行,
惟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
故請求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查債務人壽
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
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籍設高雄市林園區,此
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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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