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62657號
CHDV,113,司執,62657,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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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265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00間聲請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次按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 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依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 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又當事人能力為法院應依職權 調查之事項,如有欠缺而能補正者,法院固應裁定命當事人 補正,其不能補正者,法院即得逕予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於民國113年10 月1日聲請對其換發債權憑證等。惟債務人已於99年8月5日 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 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且無從 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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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