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205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00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現查無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查逕予換發 債權憑證,其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 院管轄,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中市豐原區,有債務人個人 戶籍資料在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移 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