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5351號
債 權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債 務 人 杜翊華即杜淑惠
債 務 人 黃聰林即黃正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杜翊華即杜淑惠、黃聰林即
黃正樺強制執行,惟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
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院調查債務人之商業保險投保資
料及財產所得資料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住所地均係在宜蘭
縣,有卷附之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
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
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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