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48616號
TCDV,113,司執,148616,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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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61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何偉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
何偉仁設籍新北市土城區,此有卷附之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資料一紙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
住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
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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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