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3962號
異 議 人 沈于皓
即 債權人
上列異議人對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庭緯間清
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本院113年8月19日製作之分配表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稱:本院113年8月19日製作之分配表,
就異議人執行費用新台幣(下同)147,235元部分(下稱系爭費
用),列於分配表次序35,並註記為普通債權,惟查強制執
行法第28條及第29條第2項規定,執行費用屬必要費用,應
屬先受清償債權,且前開分配表另有「次序5陳宏亦」併案
債權人之執行費為優先受償註記,然同為個人聲請之併案執
行費,卻將異議人排除於優先受償之列,顯非公允云云。
二、按得求償於債務人之強制執行費用及其他為債權人共同利益
而支出之必要費用,須該費用係為全體債權人之共同利益而
支出,如無此項費用之支出,強制執行即不能開始或續行,
始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參酌本法第29條規定於85
年10月9日修正之立法理由:【「一、本條第1項不修正。二
、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必要費用,係為全體債權人之
共同利益而支出,如無此項費用之支出,強制執行即不能開
始或續行,性質上屬共益費用,故應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
清償。至於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係債權人為自己之利益而
支出,並非共益費用,不應列為優先受償,爰修正第2項,
予以刪除。三、共益費用,不以本案執行程序中支出者為限
,其為保存執行標的物之財產,在其他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亦屬共益費用。例如債權人依民法第244 條撤銷債務人之詐
害行為是。爰增列「及其他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之費用
」之規定,以求周延。】,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15項關於本法第28條、第29條部分:㈠本法第11條第3項
、第4項、第116條第2項、第129條第2項所定登記或其他費
用及管收債務人或本法第25條第2項各款之人所支出飲食費
及其他必要費用,均為執行費用,有本法第29條第2項規定
之適用。㈡得依第29條第2項規定先受清償者,以為債權人全
體共同利益而支出之費用為限;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除係
為其他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者外,不在此之先受清償之列
等規定之意旨,均同認債權人因強制執行支出之必要費用,
須為全體債權人之共同利益而支出,並為強制執行程序所不
可或缺之必要費用,始得優先於普通債權而受償(最高法院
97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50號裁判意旨參
照)。
三、本件異議人持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662號本票裁定暨確定
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債務人林庭緯如附表所示之財產
,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59004號受理,復經併入本院11
2年度司執字第123962號強制執行事件,合先敘明。又附表
不動產經本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
司(下稱金服公司)拍定後,經金服公司於113年8月19日製
作分配表,並定於同年9月27日上午10時實行分配,惟異議
人就執行事件支出之執行費用未列入優先受償而聲明不服,
有異議人113年8月27日民事分配表異議狀在卷可稽。惟查,
異議人固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9004號執行事件確有支出
系爭費用,惟系爭費用為異議人聲請開始強制執行之執行費
,非係為全體債權人之共同利益而支出,揆諸上開說明,系
爭費用即不得優先於普通債權而受償,金服公司將系爭費用
列為普通債權,於法尚無違誤,是本件分配表並無誤算或不
當,異議人請求將分配表次序35之債權變更為優先債權,並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另查,併案債權人陳宏亦為附表不動產之第三順位抵押權人
,依民法第861條第1項之規定,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亦為抵押權擔保之範圍,是該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列於優先
普通債權而受清償,亦無違誤,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羅興文
附表:
112年司執字123962號 財產所有人:林庭緯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崇德 246-11 123.05 全部 備考 北屯區崇德段655至660,662建號之建築基地地號:崇德段246-9至246-16地號。 2 臺中市 北屯區 崇德 246-13 55.37 6分之1 備考 北屯區崇德段655至660,662建號之建築基地地號:崇德段246-9至246-16地號。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55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 北屯區松竹北二街98號 住宅,辦公室,停車空間,鋼筋混凝土造,層數5層 一層: 60.89 二層: 62.50 三層: 54.97 四層: 48.29 五層: 46.90 合計: 273.55 陽台:60.57 雨遮:4.23 全部 備考 共有部分:崇德段662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54 2 2493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 松竹北二街98號 一層: 22.34 三層: 12.03 合計: 34.37 全部 備考 本建物係主建物655建號之增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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